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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(105)年12月6日修正勞動基準法,每七日應有一個休息日、一個例假日,而今(106)年6月16日所公布的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共16個條文,對於勞動基準法的內容發生何種影響?這些都是人資管理人員今年非常重要的任務。
除此之外,勞動部更在今(106)年8月22日頒布了主管機關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共通性原則,其中已明確要求主管機關處罰對象除了公司(雇主)之外,對於執行職務之員工亦得處罰,即對於人資、部門主管、財會人員等等,如執行管理職因故意或過失,造成事業單位違法,亦得處罰!因此企業中凡是實際“執行”管理規定的人,都應特別注意。
自今年七月勞檢大啟動以來,因各種勞務糾紛而被開罰的企業多不勝數,不僅勞工權益缺乏保障,雇主也面臨企業經營的難題
有感於新實施之勞基法造成勞資失和、社會不安,金豐集團董事長 董峰豪特別召開講座,用最實務的見解、最精闢的分析,現場傳授如何有效處理勞資問題、解決公司管理上的障礙,這些年來已經獲得超過上萬人肯定
一例一休新制上路 高市勞工局首開罰11家業者(下一個可能是北市)
http://www.upmedia.mg/news_info.php?SerialNo=25249
 
看看別人的過錯,別重蹈覆轍!
各縣市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一覽表(新法、舊法,通通罰)!
http://www.mol.gov.tw/topic/3069/5969/7551/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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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“政府 強力 勞動檢查 及 一例一休 三讀通過,企業該如何正確因應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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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
創業一點靈-別讓勞資爭議 搞垮你的公司
2014年10月17日 02:01工商時報  
微型及個人事業支援與輔導計畫顧問張景祺
企業是人組成的團體,微型企業多數是校長兼撞鐘,一起打拼的夥伴們會身兼股東身分,基於認同理念而追隨老闆投入心力。然而,隨著企業逐步成長,營運資產規模變大,員工人數也必然增加,人力資源管理問題,也逐漸開始影響微型企業的運作。
一次聚會中,有位朋友抱怨現在當老闆很辛苦,原以為是公司營運狀況不如預期,細問才知道,原來是前陣子雇用了一位新人,試用一個禮拜,發現其工作態度不佳,請他離職,那位新人主動開口向他要資遣費。
筆者朋友心想,才來一個禮拜,正在教他如何上手,試用期都還沒過,還要資遣費?當下立刻訓了那位新人一頓!結果那位新人到勞動局申訴,說他違反勞基法,結果筆者的朋友還得去勞動局說明。
其實只要是資遣,就算上班一天也要給資遣費。筆者安慰他:「反正新人上班才一個禮拜,資遣費應該才300多塊吧?」朋友激動回說:「不是錢的問題,而是現在的年輕人不用心在工作上,卻只想到錢!」
我們必須接受,時代不同了!過去的員工可以接受對公司忠誠的要求,現在的員工則是要先看公司怎樣對待員工,再來決定要給予何種程度的忠誠。
加上現代社會網路發達,資訊取得容易且成本低廉,對於自身權益有所認識就會有所主張與要求,過去以老闆或企業本身出發的邏輯越來越容易受到員工挑戰,這也是勞資爭議發生頻率遠大於過去的原因。
大部分勞資爭議的點,都集中在員工最在意的金錢上,如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保、職災補償等,這類爭議對微型企業造成的傷害,遠大於中大型企業。
原因就在於微型企業人力規模少,一旦某員工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,人力產能立即減損一成以上。倘若一家5人以下的微型企業,因勞資爭議進行調解,勞方資方各一出席,不就等於公司近半人力停擺。
此外,還有許多微型企業為了省錢,不幫員工投保勞健保,倘若員工下班出車禍身故或重殘,少了勞保保險金的抵充,企業要自行承擔最少近百萬的職災補
償金,中大型企業尚可承擔這樣的責任,但對微型企業主而言,這樣的金額幾乎等於要結束營業。
在過去的企業諮商案例中,筆者發現有一種企業損害,常常被企業經營者忽略,姑且稱為「員工認同成本」。企業主為了撙節開支,以勞健保高薪低報來省保費支出,要求表現不如公司要求、生病或懷孕的員工,自行離職省資遣費,在欣喜於省下人事成本的同時,卻又為了建立員工對企業向心力與認同感,而花大錢舉辦員工旅遊、聚餐或教育訓練。
筆者很難想像,員工在看到平常跟自己工作的同事因自身權益在跟公司對抗時,難道不會有「下次也許是我」的擔憂?他還能保有多少對公司的忠誠、認同與信任?
因此,筆者在此提醒各位微型企業主,當大公司想盡辦法節省人事成本時,或許你只要給那些屈指可數的員工們,法律上應有的保障跟權利,其實就可以抓住他們的心。更何況在這保護弱者的法律制度與社會氛圍下,即使當下偷了勞工的權益,很可能未來得用自己辛苦經營的企業或利潤來填回去,不可不慎!(本文作者為微型及個人事業支援與輔導計畫顧問)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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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勞資法務顧問詹景昇/Jason(就省),大家都知道勞工的權利是雇主的責任,所以一例一休立法後台灣已經進入了(1)勞工檢舉企業違法(2)政府勞檢罰款2萬~100萬。因此企業在勞動法務管理上如何合法經營已經是非常的重要課題,這也是每一人一生中必讀一次的資訊,請趕快閱讀並分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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